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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我以为我很懂你 | 知产辩论台

钟姝琦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在法律共同体全部撸起袖子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时代,法律共同体的领头羊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默默加班。今天凌晨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法律人的朋友圈引发刷屏。总结下来,解释中主要对如何适用《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时效规定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表:


具体情形

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时效

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或一年时效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2017年10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


民法总则施行(即2017年10月1日)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即2017年10月1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

√(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本解释施行(2018年7月23日)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其实在看解释的第一条的时候,笔者就有些困惑。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民法总则》生效之后,《民法通则》中关于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和关于一年的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统统失效了?让我们再看看《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民法总则》实际上只对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进行了修改,并未对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时效进行修改。而《民法总则》中并未对《民法通则》的效力进行规定,根据《立法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截止目前为止,尚未有主席令废止《民法通则》,也就是说《民法通则》依然有效。那么应该如何理解“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呢?

 

今天中国法院网上,就解释的发布的新闻中,提到了这一问题的答案。

点击阅读:最高法院颁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负责人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指出,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上述立法目的和法的适用原则,《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最高院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认为《民法通则》(旧法,1987年01月01日起实施,2009年8月27日修订后实施)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全部被《民法总则》(新法,2017年10月1日实施)中三年的诉讼时效替代,应该按照三年的诉讼时效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其他法律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又应当如何处理呢?


笔者对其他法律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了梳理(时间仓促,可能不够全面),具体如下:

点击可查看清晰大图


这些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否属于《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是否应当适用这些特殊规定呢?


如果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一般法律适用逻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民法总则》作为上位法,必然优于上表中罗列的各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或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司法解释,最近通过实施的《民法总则》作为新法,优于同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合同法》。所以上表中罗列的各种情形,统统应该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吗?


如果不是,那么新的问题来了。对于上表罗列的情形中的诉讼时效究竟应该如何适用呢?


对于一年诉讼时效的情形,是应当参照《民法通则》中有关一年时效的规定,被《民法总则》中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则替代?还是应当将其视为“法律另有规定”予以保留?


对于二年诉讼时效的情形,这些规范究竟是为了与当时的《民法通则》保持一致,还是由于诉讼本来就有其特殊性才进行了特别规定呢?如果是前者,那么应当与《民法通则》中一般诉讼时效一样,被《民法总则》修改,适用三年时效。如果是由于诉讼具有特殊性,那么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释。


对于三年和四年诉讼时效的情形,在《民法通则》之外,对于其特殊规定。在《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更改为三年后,这些情形的时效是否应当顺延?还是继续保持原有规定?


这些我们目前都没有官方答案。只能期盼后续相关的立法动作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和这些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给实践以更加明确的指导,尽量减少因诉讼时效而导致的争议。毕竟诉讼时效是原告的“致命弱点”,又是被告的“免死金牌”——决定了诉讼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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